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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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耀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4號,偵查案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淨重零點貳捌參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柒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13年6月13日上午6時5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段00號前,查獲被告陳耀南涉犯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參。惟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獲登載毛重0.67公克,驗前實秤毛重0.69公克,淨重0.283公克,驗餘淨重0.274公克)係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確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1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

 ㈡扣案之之白色粉末1包,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送驗淨重為0.283公克,驗餘淨重為0.274公克),此有該公司於113年7月9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報告【收驗】編號:A3904號)在卷可佐(見毒偵卷第50頁),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就該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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