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78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宏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宏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誌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該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之前,合於上揭數罪併罰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係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行為態樣、侵害法益及罪質均屬相同,且上開2罪之犯罪時間相近,於合併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兼衡以刑罰經濟與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之人格及受刑人就如何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比例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佑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18日

112年8月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157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7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1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7日

113年11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70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922號

確定日期

113年3月14日

114年4月8日(以上訴逾期違背法律上程式判決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99號(執行中)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34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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