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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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11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黃良俊
被   告 葉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八年四月九日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八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
時二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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