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11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黃良俊
被 告 葉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八年四月九日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八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
時二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