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勞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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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趙德民
被 告 邱文鴻 即 君穎 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08年度屏補字第
1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
國108年1月18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
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
明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紙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