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7192號假扣押
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100萬元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再聲請本院執行假扣押。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爰聲請裁定返還等語,並提出同意書為證。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
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經查:本件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為證,並由本
院依職權調取聲請意旨所述卷宗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准許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