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勞上易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34號上訴人 劉清榮 住宜蘭縣○○鎮○○街○號
劉德昌 住宜蘭縣○○鄉○○路○段○○巷○○號 林錦淵 住宜蘭縣○○鎮○○路○○○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上訴人 何俊哲 即 昊煒 企業社
住宜蘭縣○○鄉○○○路○○○○號5樓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陳麗玲法官鄭佾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