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612號上訴人 尤家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伍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王本源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柳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