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 劉清榮
劉德昌 林錦淵 上列上訴人因101年度勞訴字第1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業據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60,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