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562號聲請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正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鎧懋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金額159,744元,與所附本票影本記載金額「壹拾伍玖仟柒佰柒拾肆元」不同,陳明正確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