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乙○○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本票正本。
㈢補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㈣釋明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何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