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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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184號原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素輝 上列原告因97年度上訴字第1255號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核本件原告之起訴狀其中對於被告甲○○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並未記載甲○○之住居所,亦無任何甲○○之年籍資料等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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