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再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再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96號再審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97交抗字第683號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第二審確定裁定(原裁定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7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對於本案違背程序之事實,在抗告狀中第二條、聲明異議狀第三條均清楚載明,原審因無理由對此點批駁,便故意對此加以略過且未於理由中加以交代,此乃枉法裁定,該違背程序之事實,對於本案之勝敗實有重大、關鍵性之影響,懇請鈞院調卷查明事實,並准予再審,更為裁定。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之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甚明,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81號裁定亦足參照。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97年度交抗字第683號裁定聲請再審,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是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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