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一四號聲請人 高德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仙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三月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雖其嗣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經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一五號裁定駁回確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蔡烱燉法官吳惠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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