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22號聲請人林雲
林亦銘 林錦隆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震華 律師相對人 林吉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之聲明第1項前段因終止借名登記,請求相對人將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中相對人應有部分6分之1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衡其調解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請求移轉之不動產交易價額為計算,該項調解標的價額即為新臺幣(下同)6,277,25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034.5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6,405元×應有部分1/6=6,277,25
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聲請人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相對人分割共有物,本項調解標的價額,以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12,554,50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034.5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6,405元×聲請人應有部分1/9×3人=12,554,5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1項本文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則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18,831,760元(計算式:6,277,253元+12,554,507元=18,831,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