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008號受裁定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兆順 上列受裁定人因被告 盧暐元 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所載「0000000000」應更正為「00000000000」。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有主文所示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朱家毅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