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章乃靖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章乃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章乃靖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93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102年臺上字第2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2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100年間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9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於102年1月3日以102年度臺上字第27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同年3月21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為103年11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11月8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4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蔣忠興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