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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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事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事聲字第171號抗告人 王海霞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29日所為之108年度事聲字第17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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