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212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何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分之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99年6月9日起至102年6月9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自100年10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92,173元,及自100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3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息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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