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8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強盜及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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