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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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1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1181號上訴人 陳美玉 訴訟代理人 陳羽彤 被上訴人台北威尼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永福 被上訴人 李美琪
江彥葳 楊美秀 楊盛發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凱琳 律師
鍾佩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2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依序給付被上訴人台北威尼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逾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佰零壹元本息、被上訴人江彥葳逾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壹拾參元本息、被上訴人楊美秀逾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伍拾貳元本息、被上訴人李美琪逾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玖拾柒元本息、被上訴人楊盛發逾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陸拾捌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台北威尼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負擔百分之五、被上訴人江彥葳負擔百分之十
一、被上訴人楊美秀負擔百分之十一、被上訴人李美琪負擔百分之二十二、被上訴人楊盛發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上訴人台北威尼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威尼斯管委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被上訴人李美琪(下稱李美琪),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陳永福,此有新北市三重區公所111年12月16日新北重工字第1112176169號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87、188頁),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8
5、186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李美琪、被上訴人江彥葳、楊美秀、楊盛發(下各稱其名,合稱為李美琪等4人)依序為新北市○○區○○路00號(即○○○○○○○,下稱系爭大廈)0樓之2、同號0樓之2、同號0樓之2、同號0樓之2房屋(下依序稱系爭0樓房屋、系爭0樓房屋、系爭0樓房屋、系爭0樓房屋,合稱為系爭四屋)之區分所有權人,上訴人為同號00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00樓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上訴人就系爭00樓房屋未盡管理維護之責,導致埋設在該屋公共管道間、由上訴人自行設置之PVC材質專用供水管(下稱系爭供水管)破裂,使系爭大廈地下1、2層、地面1、2、6、7、8層公共梯廳及系爭四屋之天花板、牆壁自民國109年1月間起發生滲漏水情形(下稱系爭漏水事件),造成上開共用部分及上開房屋之天花板、牆壁、家具等因受潮而損壞。上訴人對系爭00樓房屋之管理有欠缺,應依財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下稱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賠償伊修繕必要費用,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規定,並於二審追加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本文規定,求為命上訴人依序給付威尼斯管委會新臺幣(下同)13萬5,177元、江彥葳7萬6,684元、楊美秀7萬0,277元、李美琪13萬5,593元、楊盛發18萬0,841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漏水事件雖因系爭00樓房屋之系爭供水管破損滲漏所造成,但被上訴人於109年1月間即發現漏水,卻遲於同年4月17日始通知伊修繕,且系爭四屋係因牆壁有裂縫,裝潢時未使用防水材料,才會發生滲漏水,故被上訴人就系爭漏水事件之發生或擴大為與有過失,應減輕伊之賠償責任。又建築師公會鑑定之修復費用應扣除折舊,施工期間之租金補償亦非修繕必要費用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就原審所命給付超逾1/2部分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威尼斯管委會逾6萬7,589元本息、江彥葳逾3萬8,342元本息、楊美秀逾3萬5,139元本息、李美琪逾6萬7,797元本息、楊盛發逾9萬0,421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至上訴人就其餘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未據聲明不服,業已確定,該部分非本院審理範圍)
三、經查,上訴人為系爭大廈系爭00樓房屋之所有權人,江彥葳、楊美秀、李美琪、楊盛發4人依序為系爭0樓、0樓、0樓、0樓房屋之所有權人,系爭00樓房屋位在系爭四屋正上方。
因系爭00樓房屋公共管道間埋設之系爭供水管破損而滲漏,系爭大廈地下1、2層、地面1、2、6、7、8層公共梯廳及系爭0樓、0樓、0樓、0樓房屋之天花板、牆壁自109年1月間起發生滲漏水情形,造成上開共用部分及上開房屋之天花板、牆壁、家具等因受潮而損壞,嗣上訴人於同年5月間修繕更換破損之系爭供水管後,上開共用部分及上開房屋已無滲漏水等情,為兩造均不否認,並有系爭四屋、系爭00樓房屋建物所有權狀、登記謄本、漏水現場照片、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訴外人濱谷機電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濱谷公司)漏水勘驗報告書(下稱系爭勘驗報告書)、抓漏影片等在卷可稽(見原審調字卷第25至41、59至69頁及證物袋之光碟;原審卷一第113至125、299至621頁),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判斷:㈠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
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除非工作物所有人能舉證證明上開法條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得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因土地上之工作物造成他人之損害,即依法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第191條第1項所謂土地上之工作物,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建築物係其例示,而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屬建築物之成分者,為建築物之一部,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89號、95年度台上字第31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系爭漏水事件肇因於上訴人所有系爭00樓房屋公共管道間
之系爭供水管破損而滲漏乙節,為上訴人所不爭(見本院卷第63、224頁);且上訴人供稱:伊最初購買系爭大廈00樓之2、之3二戶預售屋時,請建商打通此二戶,門牌只設00樓之2,也只設1套水管,後來距今約16年前時,伊決定出售00樓之3房屋,僅保留系爭00樓房屋,遂向主管機關申請分戶增設門牌00樓之3,並自行僱工設置分戶牆,重新拉此二戶之水管,當時伊找的工程公司是施作PVC水管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復參酌系爭鑑定報告載明:確認00號共用部分、系爭四屋漏水原因來自系爭00樓房屋管道間;系爭00樓房屋現已更換自來水管,採用熱像儀檢測系爭四屋無漏水結露濕氣情事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15、317、319、323、335頁);系爭勘驗報告書則記載:濱谷公司人員進入12樓之2屋內勘查,自該屋浴室管道間往上拍攝,發現系爭00樓房屋之PVC專用供水管破裂,爾後關閉系爭00樓房屋上開專用供水管開關約1小時後,1樓逃生梯前之天花板漏水狀況即慢慢停止,於是再次打開供水開關,1樓逃生梯前之天花板又再次滴水;系爭大廈整棟皆為不鏽鋼管,僅系爭00樓房屋專用供水管為PVC管等語(見原審調字卷第41頁),可徵系爭漏水事件確係因埋設於系爭00樓房屋公共管道間、由上訴人因分戶而自行設置之系爭供水管發生破損滲漏,再透過結構樓板滲漏至系爭大廈地下1、2層、地面1、2、6、7、8層公共梯廳及系爭四屋之天花板、牆壁,造成上開共用部分及上開房屋之天花板、牆壁、家具等因受潮而損壞之事實,可以確定。又上訴人為系爭00樓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就該屋設置之系爭供水管本負有修繕、管理及維護之義務,卻未善盡對於所有系爭00樓房屋修繕、管理及維護之責,致威尼斯管委會管理之上開公共空間,及李美琪等4人所有系爭四屋均因漏水致受有損害,則上訴人就系爭漏水事件具有可歸責性,甚為灼然。
㈢上訴人雖抗辯:被上訴人於109年1月間即發現漏水,遲於同
年4月17日始通知伊修繕,系爭四屋係因牆壁有裂縫,且裝潢時未使用防水材料,才會發生滲漏水,故被上訴人就系爭漏水事件之發生或擴大為與有過失等語。惟查,系爭漏水事件肇因於系爭00樓房屋內由上訴人自行設置之系爭供水管破損而滲漏,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尚難認系爭供水管之破損與被上訴人有何關連性。又觀之系爭勘驗報告書記載:○○○○○○○發生00號1樓逃生梯前天花板滴水及逃生梯牆面滲水狀況,且2樓以上住戶於109年1月起陸續向管理室反映滲漏水情事,經現場勘查後,發現是從管道間往下漏,但因1樓以上為私有產權,而公共管道間設有約定/非約定水管及專用供水管,為避免糾紛及釐清責任歸屬,威尼斯管委會委請濱谷公司進行相關漏水測試;因2樓以上屬私人產權,須與相對應位置之2樓以上住戶確認時間,請住戶配合讓檢查人員進入屋內管道間勘查,逐層往上入內勘查後,發現2樓至12樓住戶在相對應管道間位置皆發生滲水及漏水狀況等語(見原審調字卷第41頁),足見被上訴人於109年1月間發現系爭大廈共用部分及系爭四屋漏水後,為追查漏水發生原因及釐清責任歸屬,已委請專業機構濱谷公司進行抓漏,而濱谷公司進行抓漏時,必須進入系爭大廈2樓以上房屋內逐戶勘查,始得確認漏水發生原因,況系爭大廈樓高25層(見原審卷一第113頁),依常理推斷,追查漏水原因自需耗費相當時日。
又依系爭勘驗報告書載明:系爭00樓房屋系爭供水管破裂,直接循相對應位置往下滴水,2樓至12樓住戶在相對應管道間位置皆發生滲水及漏水狀況等語(見原審調字卷第41頁),可徵系爭漏水事件並非僅造成系爭大廈之公共空間及系爭四戶受有損害,不過係其他住戶並未對上訴人求償而已。則上訴人抗辯:系爭大廈之其他樓層住戶均未反映發生漏水,系爭四戶係因自身牆壁有裂縫,且未施作防水材質之裝潢,才造成滲漏水,被上訴人就系爭漏水事件之發生或損害擴大為與有過失云云,均不足採。
㈣系爭漏水事件既係因系爭00樓房屋之系爭供水管破損而滲漏
,進而滲漏至系爭大廈地下1、2層、地面1、2、6、7、8層公共梯廳及系爭四屋之天花板、牆壁,造成系爭漏水事件,系爭漏水損害即與系爭供水管破損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而上訴人為系爭00樓房屋之所有人,就系爭供水管負有修繕管理維護之義務,其既未能證明就系爭供水管之修繕管理維護無過失,依上說明,就系爭漏水之損害自應對被上訴人負賠償責任。
㈤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之金額若干?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
⒉有關系爭大廈共用部分及系爭四屋因系爭漏水事件所生損害
之修復費用,業經原審委請建築師公會鑑定在案(見原審卷一第609至621頁),且系爭鑑定報告認定修復系爭漏水所生損害之方式為:⑴系爭大廈共用部分:自各層電梯出入口鋪設保護版至各層各戶施工現場,以維護現有室內環境安全及清潔;以刮刀刮除起泡發霉剝落漆膜至板底層面,刮除乾淨後再以砂紙磨平,然後用漂白水洗滌,俟風乾後塗抹壁癌防水滲透結晶粉,或矽酸質防水材料塗佈兩道,俟風乾後接著採用防壁癌粉批平牆面,砂紙細磨以補土加石膏粉樹脂分兩道按層次批平修補,牆壁與天花批平粉光後再上乳膠漆一底二度;1樓梯廳牆面周區及地坪石材表面清潔拋光美容打蠟;1樓梯廳西側牆面踢腳石材表面白華部分,將表面白華結晶體剷除後,經由白華石材蚯塊接縫鑽孔,高壓注射結晶無機吸水性材料將牆體內的水份吸出,保持牆體的透氣性,縮短水份在牆內留存的時間,達到減緩白華產生的目地;1樓梯廳天花板水漬痕跡,樓梯前局部天花水漬面積較嚴重區塊重新裝修批土塗佈乳膠漆一底二度,其餘天花刮除披土重新塗佈乳膠漆一底二度(見原審卷一第325至333頁);⑵系爭四屋部分:自地面層電梯出入口鋪設保護版至各層各戶施工現場,以維護現有室內環境安全及清潔;於系爭0樓房屋室內配電箱加裝漏電斷路器乙只,防止因漏水產生之漏電;浴室內壁磚之水漬污染採用磁磚清潔劑全面清洗,以回復原狀,浴室牆壁轉角用SILICONE填縫,浴室天花板遭受水襲,內部木質骨架拆除更新,全面面板目視污染黑斑水漬,木質材料泡水,全面拆除更新處理;走道牆面及天花板因水漬變色起泡菌斑,以刮刀刮除,起泡發霉剝落刮除至板底層面,刮除乾淨後再以砂紙磨平,然後用漂白水洗滌,俟風乾後塗抹壁癌防水滲透結晶粉,或矽酸質防水材料塗佈兩道,俟風乾後採用防壁癌粉批平牆面,砂紙細磨,由於內部牆板面質地為矽酸鈣板吸水率低,可以不需更換底板,目視板面與RC接縫處有裂縫,以補土加石膏粉樹脂分兩道按層次批平修補,牆壁與天花批平粉光後再上乳膠漆一底二度,走廊踢腳板修繕更新以同上方式處理;系爭0樓房屋之臥室門口周邊地板水漬起翹,更換室內局部受損實木企口地及踢腳板,門框底根部水漬變色,更換同尺寸實木門框,走廊木質壁櫃水漬,木質材料泡水,全部更新;系爭0樓房屋之走廊壁櫃水襲留存水漬,木質材料泡水,全櫃更新,臥室1門口內兩側牆壁水漬斑痕,室內局部受污染實木企口地及踢腳板,清污美容,臥室2內兩側牆壁水漬斑痕,室內局部受污染實木企口地及踢腳板,清污美容,臥室2內衣櫃受水漬污染有水斑,木質材料泡水,全櫃更新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14至325頁),足徵附表一至五所示均屬系爭大廈共用部分及系爭四屋因系爭漏水事件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按附表五編號11部分,系爭鑑定報告記載系爭0樓房屋「走廊衣櫃」修繕費用之「單位:M」、「數量:1.2」、「單價:24,779元」〈見原審卷一第617頁〉,是複價金額計算結果應為29735元〈計算式:1.2×24779〉,元以下四捨五入,系爭鑑定報告卻誤載為30478元,應予更正)。
⒊至於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就系爭四屋之修復費用均加計「施
工期間(1個月)租金補償」1萬9,920元,及就各工項加總金額另加計20%之「其他」費用部分(見原審卷一第611至617頁),觀之建築師公會112年2月15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57號函記載:系爭四屋修繕漏水損害之主要施工內容為浴室天花板拆除重做、走道牆壁木做踢腳板拆除重做、牆面油漆等語(見本院卷第161頁),可知修繕系爭漏水損害之施工範圍僅系爭四屋之浴室天花板及附近走道之小部分區域,並未拆除裝修馬桶,雖李美琪等4人於施工期間或有一時無法使用該施工中之浴室,生活上受有不便利,但非24小時全天日夜均施工,系爭四屋馬桶及其他未施工部分仍得使用,尚難認系爭四屋於施工期間完全無法居住,而有另行支出租賃房屋費用之必要;又建築師公會就系爭四屋各工項加總金額另加計20%之「其他」費用部分,並未載明係何項必須支出費用,尚非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是系爭鑑定報告所列「施工期間租金補償」及「其他」費用部分,均非修復系爭漏水損害之必要費用,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此部分費用,不應准許。
⒋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為限,此觀民法第216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而物被毀損時,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就附表一至五所示系爭漏水修復費用中裝潢「材料」以新品替換舊品部分,應依法予以折舊。查附表一項次
一、項次二1至3、8至10、項次三至五、附表二項次1至5、9至11、附表三項次1至5、8至10、附表四項次1至5、9、10、
12、16、附表五項次1至5、7、8、10、13部分,為防護工程、廢棄物清運、修復、塗裝、拋光美容等工程,均為工資,非屬以新品替換舊品性質,應無庸計算折舊;而附表一項次二4至7、附表二項次6至8、附表三項次6、7、附表四項次6至8、11、13至15、附表五項次6、9、11、12之工資部分,均屬人力支出,亦無折舊情形。查江彥葳、楊美秀、李美琪、楊盛發依序於96、95、89、103年間購入系爭4、6、8、9樓房屋,此有系爭四屋之建物所有權狀、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等在卷可參(見原審調字卷第59、69頁;原審卷一第113至123頁;本院卷第122、126、130頁);且被上訴人自承:
系爭大廈於89年完工後,公設部分並未重新裝修,江彥葳、楊美秀、李美琪3人依序於96年6月28日、95年3月31日、89年9月11日購買取得系爭0、0、0樓房屋,上3人之裝修時間即為取得房屋之時等語(見本院卷第138、139頁),是系爭大廈共用部分及系爭0、0、0樓房屋之原有裝潢使用時間距109年1月發生系爭漏水時,均已超過10年以上甚明。另依行政院制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表」之規定,裝潢材料比照房屋附屬設備之「其他」,耐用年數為10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206,超過耐用年數時,殘值為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1。準此,系爭大廈共用部分及系爭0、0、0樓房屋之原有裝潢既已逾耐用年數10年,故有關附表一項次二4至7、附表二項次6至8、附表三項次
6、7、附表四項次6至8、11、13至15之材料部分,累積折舊額應為原額10分之9,此部分原裝潢材料折舊後必要修復費用額應以成本原額10分之1計算。被上訴人雖主張楊盛發於103年5月22日取得系爭0樓房屋,於106年間才施作裝潢等語(見本院卷第139頁),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此節主張尚難採憑。衡諸常情判斷,一般人購買房屋於入住前,多先施作裝潢,是楊盛發取得系爭0樓房屋入住之時間既為103年間,堪認其施作裝潢時間應為該年度,則該屋原有裝潢使用時間距109年1月發生系爭漏水時已逾5年,有關附表五項次6、
9、11、12之材料部分,均應按5年計算折舊。綜上,經計算新、舊裝潢之材料折舊後,威尼斯管委會、江彥葳、楊美秀、李美琪、楊盛發5人依序得請求上訴人賠償系爭漏水損害修復費用12萬0,901元、4萬0,613元、3萬5,852元、6萬3,095元、9萬9,668元(明細如附表一至五「本院認定之修費費用」欄所載)。惟有關李美琪部分,上訴人就原審判決其敗訴之13萬5,593元部分,僅就超過6萬7,797元部分上訴,經核該金額大於本院所認定折舊後附表四之金額6萬3,095元,原審所命李美琪得請求上訴人賠償漏水修復費用6萬7,797元部分,上訴人既未上訴而已確定,本院自不得予以廢棄,併予指明。
⒌被上訴人雖主張:系爭鑑定報告認定之修繕費用係參考109、
110年間之物價水準,未考量鑑定後原物料價格及工資上漲情形,故請求函詢原鑑定機關建築師公會若考量物料價格及工資上漲,本件修繕費用金額應為若干等語。然按物因侵權行為而受損害,請求金錢賠償,其有市價者,應以請求時或起訴時之市價為準。蓋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考慮在內,故其價格應以加害人應為給付之時為準,被害人請求賠償時,加害人即有給付之義務,算定被害物價格時,應以起訴時之市價為準,被害人於起訴前已曾為請求者,以請求時之市價為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42號判決意旨參照)。基此,本件被上訴人請求金錢賠償,應以起訴時之市價為準,被上訴人抗辯按起訴後調漲之物價計算損害賠償費用云云,洵不足採,則其請求函詢建築師公會,尚無調查之必要性,附此敘明。
㈥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此觀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
項前段、第203條規定甚明,被上訴人自得據此規定,請求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查被上訴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09年10月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依法經10日而於同年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查(見原審卷一第59頁),則其請求上訴人自同年月17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並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並於二審追加依同法第191條第1項本文規定,請求上訴人依序給付威尼斯管委會12萬0,901元、江彥葳4萬0,613元、楊美秀3萬5,852元、李美琪6萬7,797元、楊盛發9萬9,668元,均自109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確定部分除外),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此部分之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呂明坤法官羅立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葉蕙心附表一(系爭大廈共用部分):(新臺幣:元)項次項目數量/單位單價複價材料比例工資比例本院認定折舊年數本院認定之修復費用一地下一樓樓梯間1施工通道保護板鋪設1/式762762無折舊762元2刮除清運1/式4,9304,9304,930元3B1樓梯牆面ICI乳膠漆含批土8.8/㎡2512,209無折舊2,209元4B1樓梯踢腳ICI乳膠漆含批土4.5/㎡2611,175無折舊1,175元5B1樓梯平台天花ICI乳膠漆含批土4.3/㎡2511,079無折舊1,079元小計10,155元二地面一層電梯間樓梯間1施工通道保護板鋪設1/式2,5402,540無折舊2,540元2石材牆面拋光美容打蠟1/式8,9148,9148,914元3地坪花崗岩拋光美容34/㎡49816,93216,932元4牆面踢腳石材白華修繕6.26/㎡1,86811,69435%65%逾10年㈠工資7,601元【計算式:11,694×65%】㈡材料409元【計算式:11,694×35%×1/10】㈠、㈡合計8,010元5安全門修理地鉸鍊工料折半1/式2,4402,44050%50%逾10年㈠工資1,220元【計算式:2,440×50%】㈡材料122元【計算式:2,440×50%×1/10】㈠、㈡合計1,342元6門廳樓梯出口局部天花板表層拆除重作4/㎡1,9327,72849%51%逾10年㈠工資3,941元【計算式:7,728×51%】㈡材料379元【計算式:7,728×49%×1/10】㈠、㈡合計4,320元7門廳天花板新作+乳膠漆38.4/㎡28410,90662%38%逾10年㈠工資4,144元【計算式:10,906×38%】㈡材料676元【計算式:10,906×62%×1/10】㈠、㈡合計4,820元8門廳天花板矽酸質漆工料38.4/㎡32412,442無折舊12,442元9樓梯側牆油漆刮除披土油漆10.8/㎡2512,711無折舊2,711元10廢棄物清運1/式6,2256,225無折舊6,225元小計68,256元三地面二層樓梯間1施工通道保護板鋪設1/式934934無折舊934元2樓梯牆面ICI乳膠漆含批土18.6/㎡2514,669無折舊4,669元3樓梯平台天花ICI乳膠漆含批土5.4/㎡2511,355無折舊1,355元4樓梯平台踢腳ICI乳膠漆含批土6/㎡2611,566無折舊1,566元5廢棄物清運1/式2,4902,490無折舊2,490元小計11,014元四地面六層樓梯間1施工通道保護板鋪設1/式934934無折舊934元2樓梯牆面ICI乳膠漆含批土18.6/㎡2514,669無折舊4,669元3樓梯平台天花ICI乳膠漆含批土5.4/㎡2511,355無折舊1,355元4樓梯平台踢腳ICI乳膠漆含批土6/㎡2611,566無折舊1,566元5廢棄物清運1/式2,4902,490無折舊2,490元小計11,014元五地面七層樓梯間1施工通道保護板鋪設1/式934934無折舊934元2樓梯牆面ICI乳膠漆含批土18.6/㎡2514,669無折舊4,669元3樓梯平台天花ICI乳膠漆含批土5.4/㎡2511,355無折舊1,355元元4樓梯平台踢腳ICI乳膠漆含批土6/㎡2611,566無折舊1,566元5廢棄物清運1/式2,4902,490無折舊2,490元小計11,014元六地面八層樓梯間1施工通道保護板鋪設1/式934934無折舊934元2樓梯牆面ICI乳膠漆含批土18.6/㎡2514,669無折舊4,669元3樓梯平台天花ICI乳膠漆含批土5.4/㎡2511,355無折舊1,355元4廢棄物清運1/式2,4902,490無折舊2,490元小計9,448元總金額12萬0,901元附表二(系爭0樓部分):(新臺幣:元)項次項目數量/單位單價複價材料比例工資比例本院認定折舊年數本院認定之修復費用1施工通道保護板鋪設1/式1,8151,815無折舊1,815元2走道牆面得利乳膠漆工料27.3/㎡2516,852無折舊6,852元3走道牆面矽酸質防水工料16.7/㎡3245,411無折舊5,411元4走道天花得利乳膠漆工料4.3/㎡2511,079無折舊1,079元5走道天花矽酸質漆工料4.3/㎡3241,393無折舊1,393元6走道牆面踢腳板5.3/m2451,29943%57%逾10年㈠工資740元【計算式:1,299×57%】㈡材料56元【計算式:1,299×43%×1/10】㈠、㈡合計796元7漏電斷路開關1/式1,4941,49443%57%逾10年㈠工資852元【計算式:1,494×57%】㈡材料64元【計算式:1,494×43%×1/10】㈠、㈡合計916元8浴室天花板骨架及面板更新4/㎡3,11612,46450%50%逾10年㈠工資6,232元【計算式:12,464×50%】㈡材料623元【計算式:12,464×50%×1/10】㈠、㈡合計6,855元9浴室壁磚溝縫清潔美容(平)1/式2,8492,849無折舊2,849元10浴室牆壁轉角SILICONE填縫1/式2,6872,687無折舊2,687元11廢棄物清運1/式9,9609,960無折舊9,960元總金額4萬0,613元附表三(系爭0樓部分):(新臺幣:元)項次項目數量/單位單價複價材料比例工資比例本院認定折舊年數本院認定之修復費用1施工通道保護板鋪設1/式1,8151,815無折舊1,815元2走道牆面得利乳膠漆工料19.1/㎡2514,794無折舊4,794元3走道牆面矽酸質防水工料12.6/㎡3244,082無折舊4,082元4走道天花得利乳膠漆工料3.5/㎡251879無折舊879元5走道天花矽酸質漆工料3.5/㎡3241,134無折舊1,134元6走道牆面踢腳板1/式1,3001,30043%57%逾10年㈠工資741元【計算式:1,300×57%】㈡材料56元【計算式:1,300×43%×1/10】㈠、㈡合計797元7浴室天花板骨架及面板更新4/㎡3,11612,46450%50%逾10年㈠工資6,232元【計算式:12,464×50%】㈡材料623元【計算式:12,464×50%×1/10】㈠、㈡合計6,855元8浴室壁磚溝縫清潔美容(立)1/式2,8492,849無折舊2,849元9浴室牆壁轉角SILICONE填縫1/式2,6872,687無折舊2,687元10廢棄物清運1/式9,9609,960無折舊9,960元總金額3萬5,852元附表四(系爭0樓部分):(新臺幣:元)項次項目數量/單位單價複價材料比例工資比例本院認定折舊年數本院認定之修復費用1施工通道保護板鋪設1/式2,5032,503無折舊2,503元2走道牆面得利乳膠漆工料13.1/㎡2513,288無折舊3,288元3走道牆面矽酸質防水工料8.8/㎡3242,851無折舊2,851元4走道天花得利乳膠漆工料4.3/㎡2511,079無折舊1,079元5走道天花矽酸質漆工料4.3/㎡3241,393無折舊1,393元6走道牆面踢腳板2.9/m24571143%57%逾10年㈠工資405元【計算式:711×57%】㈡材料31元【計算式:7711×43%×1/10】㈠、㈡合計436元7浴室天花板骨架及面板更新4/㎡3,11612,46450%50%逾10年㈠工資6,232元【計算式:12,464×50%】㈡材料623元【計算式:12,464×50%×1/10】㈠、㈡合計6,855元8走道高櫃1/式29,52129,52150%50%逾10年㈠工資14,761元【計算式:29,521×50%】㈡材料1,476元【計算式:29,521×50%×1/10】㈠、㈡合計16,237元9浴室壁磚溝縫清潔美容(立)1/式2,8492,849無折舊2,849元10浴室牆壁轉角SILICONE填縫1/式2,6872,687無折舊2,687元11臥室1企口實木地板1/式12,77712,77770%30%逾10年㈠工資3,833元【計算式:12,777×30%】㈡材料894元【計算式:12,777×70%×1/10】㈠、㈡合計4,727元12臥室1企口實木地板拋光打臘1/式403403無折舊403元13臥室1踢腳板1/式2,8142,81443%57%逾10年㈠工資1,604元【計算式:2,814×57%】㈡材料121元【計算式:2,814×43%×1/10】㈠、㈡合計1,725元14浴室門框1/樘5,5475,54750%50%逾10年㈠工資2,774元【計算式:5,547×50%】㈡材料277元【計算式:5,547×50%×1/10】㈠、㈡合計3,051元15臥室1門框1/樘5,5475,54750%50%逾10年㈠工資2,774元【計算式:5,547×50%】㈡材料277元【計算式:5,547×50%×1/10】㈠、㈡合計3,051元16廢棄物清運1/式9,9609,960無折舊9,960元總金額6萬3,095元附表五(系爭0樓部分):(新臺幣:元)項次項目數量/單位單價複價材料比例工資比例本院認定折舊年數本院認定之修復費用1施工通道保護板鋪設1/式2,7642,764無折舊2,764元2走道牆面得利乳膠漆工料16.7/㎡2494,158無折舊4,158元3走道牆面矽酸質防水工料16.7㎡3245,411無折舊5,411元4走道天花得利乳膠漆工料4.8/㎡2511,205無折舊1,205元5走道天花矽酸質漆工料4.8/㎡3241,555無折舊1,555元6走道牆面踢腳板7.8/m2451,91143%57%5年㈠工資1,089元【計算式:1,911×57%】㈡材料259元【計算式:1,911×43%=822。第1年折舊169元(822×206/1000=169);第2年折舊135元(〈822-169〉×206/1000=135)。第3年折舊107元(〈000-000-000〉×206/1000=107);第4年折舊85元(〈000-000-000-000〉×206/1000=85);第5年折舊67元(〈000-000-000-000-00〉×206/1000=67)。000-000-000-000-00-00=259】㈠、㈡合計1,348元7浴室壁磚溝縫清潔美容(立)1/式2,8492,849無折舊2,849元8浴室牆壁轉角SILICONE填縫1/式2,6872,687無折舊2,687元9浴室骨架及天花板更新4/㎡3,13912,55650%50%5年㈠工資6,278元【計算式:12,556×50%】㈡材料1,982元【計算式:12,556×50%=6,278。第1年折舊1,293元(6,278×206/1000=1,293);第2年折舊1,027元(〈6,278-1,293〉×206/1000=1,027)。第3年折舊815元(〈6,278-1,293-1,027〉×206/1000=815);第4年折舊647元(〈6,278-1,293-1,027-815〉×206/1000=647);第5年折舊514元(〈6,278-1,293-1,000-000-000〉×206/1000=514)。6,278-1,293-1,000-000-000-000=1,982】㈠、㈡合計8,260元10臥室1牆面ICI乳膠漆1/式4,0534,053無折舊4,053元11走廊衣櫃1.2/m24,77929,735(系爭鑑定報告誤載為30478,應予更正)50%50%5年㈠工資14,868元【計算式:29,735×50%】㈡材料4,692元【計算式:29,735×50%=14,868。第1年折舊3,063元(14,868×206/1000=3,063);第2年折舊2,432元(〈14,868-3,063〉×206/1000=2,432);第3年折舊1,931元(〈14,868-3,063-2,432〉×206/1000=1,931);第4年折舊1,533元(〈14,868-3,063-2,432-1,931〉×206/1000=1,533);第5年折舊1,217元(〈14,868-3,063-2,432-1,931-1,533〉×206/1000=1,217)。14,868-3,063-2,432-1,931-1,533-1,217=4,692】㈠、㈡合計19,560元12臥室2衣櫃2.2/m24,77954,51450%50%5年㈠工資27,257元【計算式:54,514×50%】㈡材料8,601元【計算式:54,514×50%=27,257。第1年折舊5,615元(27,257×206/1000=5,615);第2年折舊4,458元(〈27,257-5,615〉×206/1000=4,458)。第3年折舊3,540元(〈27,257-5,615-4,458〉×206/1000=3,540);第4年折舊2,811元(〈27,257-5,615-4,458-3,540〉×206/1000=2,811);第5年折舊2,232元(〈27,257-5,615-4,458-3,540-2811〉×206/1000=2,232)。27,257-5,615-4,458-3,540-2,811-2,232=8601】㈠、㈡合計35,858元13廢棄物清運1/式9,9609,960無折舊9,960元總金額9萬9,6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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