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58號原告台北威尼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美琪 原告 江彥葳
楊美秀 楊盛發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 律師複代理人 陳育騰 律師
張凱琳 律師 鍾佩君 律師被告 陳美玉 訴訟代理人 陳羽彤
陳國書 上列當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台北威尼斯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台北威尼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