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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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德成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德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德成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7日以法矯字第1000102265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0年11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2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10月9日,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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