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訴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原告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 律師
吳敬恒律師被告聯振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主張:㈠原告擁有我國申請案號000000000號、證書號數:M269555
之「大儲能電感線圈結構改良」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系爭專利自公告日民國94年7月1日起生效,並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之新型技術報告,其結果代碼為6。詎料,被告自95年起迄今侵害系爭專利,製造電感線圈販售予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技嘉公司)與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達公司)等大廠,因被告製造電感線圈均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範圍內,確已侵害系爭專利,爰依專利法第84條、第85條第1項第
1款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文字雖為:「…一螺旋線圈
,設有一中空部,『亦可使用』射出技術將螺旋線圈包覆…」,所謂「亦可使用」之文字,只包括「有使用」之態樣,不包括「未使用」之態樣。蓋專利法第106條2項規定:「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式」。綜觀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創作說明及圖示,僅有「有使用射出技術將螺旋線圈包覆」之態樣,並無「未使用射出技術將螺旋線圈包覆」之態樣。原告於99年9月13日庭訊,口頭表示包括2種態樣等語,應予更正。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創作說明及圖示,提到「有使用射出技術將螺旋線圈包覆」之部分如下:
⒈使用射出技術形成絕緣封罩21時,該對接腳由絕緣封罩21內
部穿露至絕緣封罩21外部,俾可達到固定螺旋線圈23及出腳定位標準,免除於人工繞線加工之工時,同時可防止線圈受外力而導致破皮短路之目的。
⒉系爭專利第三圖為本創作內部含射出技術形成絕緣封罩分解
圖。第四圖為本創作組合前含射出技術形成絕緣封罩示意圖。…〔主要元件符號說明〕…21..絕緣封罩…。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磁芯棒」與「磁芯外罩」,應能與電流產生磁場之金屬類物質,並所有物質均能作為「磁芯棒」與「磁芯外罩」。
㈢原告曾於99年3月4日申請變更系爭專利範圍,獲智慧局准
予更正,並公告於99年5月1日37卷13期之專利公報。系爭專利範圍變更後,從原先之8項申請專利範圍,變更為4項申請專利範圍(均為獨立項),分別如下:
⒈一種大儲能電感線圈結構改良,係包含:一螺旋線圈,設有
一中空部,亦可使用射出技術將螺旋線圈包覆;一等均壓成型磁芯棒,其係置設於線圈之中空部,與螺旋線圈組合形成開磁路電感本體;以及一等均壓成型磁芯外罩,其係為一內呈兩端中空開放狀之中空部,俾藉以與開磁路電成本體相套合為一閉磁路電感線圈者,其中,該線圈使用射出技術將該螺旋線圈包覆時,具有第一接腳及第二接腳由一絕緣封罩內部穿露至該絕緣封罩外部。
⒉一種大儲能電感線圈結構改良,係包含:一螺旋線圈,設有
一中空部,亦可使用射出技術將螺旋線圈包覆;一等均壓成型磁芯棒,其係置設於線圈之中空部,與螺旋線圈組合形成開磁路電感本體;以及一等均壓成型磁芯外罩,其係為一內呈兩端中空開放狀之中空部,俾藉以與開磁路電感本體相套合為一閉磁路電感線圈者,其中,該線圈使用射出技術將該螺旋線圈包覆時,亦設有一中空部。
⒊一種大儲能電感線圈結構改良,係包含:一螺旋線圈,設有
一中空部,亦可使用射出技術將螺旋線圈包覆;一等均壓成型磁芯棒,其係置設於線圈之中空部,與螺旋線圈組合形成開磁路電感本體;以及一等均壓成型磁芯外罩,其係為一內呈兩端中空開放狀之中空部,俾藉以與開磁路電感本體相套合為一閉磁路電感線圈者,其中,該線圈為螺旋繞設中空狀之中空部線圈並延設有第一接腳及第二接腳。
⒋一種大儲能電感線圈結構改良,係包含:一螺旋線圈,設有
一中空部,亦可使用射出技術將螺旋線圈包覆;一等均壓成型磁芯棒,其係置設於線圈之中空部,與螺旋線圈組合形成開磁路電感本體;以及一等均壓成型磁芯外罩,其係為一內呈兩端中空開放狀之中空部,俾藉以與開磁路電感本體相套合為一閉磁路電感線圈者,其中,該螺旋線圈之中空部俾與一長條狀等均壓成型磁芯棒組合形成開磁路電感本體。
㈣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產品為原證5所示之IMD129-R60M-JJ6W
、IMD109-R50M-JJ1W、IMD0909-R50M-SD1W3項型號(下稱被控侵權產品)。
㈤系爭專利並非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四、被證五之組合所可輕易完成。
二、被告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假執行。並辯稱:
㈠原告並未舉證被告產品侵害系爭專利;
原告指稱被告提供予技嘉公司型號:IMD129-R60M-JJ6W及IMD109-R50M-JJ1W之產品,及提供予神達公司電腦型號:IMD0909-R50M-SD1W3之產品侵害原告所擁有之系爭專利。惟原告僅於起訴狀內提出被告提供給技嘉公司與神達公司之產品規格書,並依據該規格書所載之產品規格,直接推論被告所生產之電感線圈,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範圍內,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原告完全未提出任何可以證明被告所生產之IMD產品,侵害系爭專利之證明,故被告否認原告所主張被告所生產之產品侵害系爭專利之指控。況被告所生產之上開IMD產品與原告之系爭專利,外觀與結構完全不同,根本無侵害系爭專利之可言。
㈡系爭專利業經舉發撤銷:
系爭專利目前有國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巨公司)、奇力新及被告等3家公司分別提出舉發撤銷專利之申請案,其中國巨公司部分業經智慧局作成舉發審定書,認為系爭專利遭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其理由主要係認為:「依據舉發人所提證據,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所申請之專利範圍,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故系爭專利違反核准處分時應適用之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次按,「新型雖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依舉發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並限期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撤銷: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規定者」,專利法第94條第4項及第10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故主管機關智慧局依據上開規定應將系爭專利依法予以撤銷。
㈢系爭專利未具有效性:
原告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更正,爰針對原告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是否具有「有效性」,依法提出證據,並說明理由如後:
⒈由系爭專利與被證四組合被證五之比對表(見本院卷第10
1至102頁),可知被證四及被證五之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項之所有技術特徵,換言之,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項顯然係被證四及被證五之合理組合,且該組合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項實為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即能予以置換以及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⒉按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下篇第43至44頁所載之「先前技術阻
卻」之意義:「先前技術」係涵蓋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則為優先權日)之前所有能為公眾得知之資訊,不限於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語言或任何形式,例如書面、電子、網際網路、口頭、展示或使用等。先前技術屬於公共財,任何人均可使用,不容許專利權人藉「均等論」擴張而涵括先前技術。因此,「先前技術阻卻」得為「均等論」之阻卻事由。
三、本件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系爭專利經訴外人國巨公司提出舉發(被舉發案號數:000000000N02),業經智慧局以99年
4月19日(99)智專三㈡04060字第0992024993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原證8),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審定結果。㈡原告主張被告侵權產品為原證5之IMD129-R60M-JJ6W、IMD109-R50M-JJ1W、IMD0909-R50M-SD1W3項型號。惟原告主張被告上揭3項產品侵害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則為被告所否認,被告並提出被證四組合被證五,抗辯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是以,本件首應判斷者為被證四組合被證五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民事訴訟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
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解析:
系爭專利為一種大儲能電感線圈結構改良,其於99年3月4日更正申請專利範圍,經智慧局審查並於99年5月1日公告准予更正,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有4項請求項,且均為獨立項(其代表圖示如附圖1所示):
1.一種大儲能電感線圈結構改良,係包含:一螺旋線圈,設有一中空部,亦可使用射出技術將螺旋線圈包覆;一等均壓成型磁芯棒,其係置設於線圈之中空部,與螺旋線圈組合形成開磁路電感本體;以及一等均壓成型磁芯外罩,其係為一內呈兩端中空開放狀之中空部,俾藉以與開磁路電成本體相套合為一閉磁路電感線圈者,其中,該線圈使用射出技術將該螺旋線圈包覆時,具有第一接腳及第二接腳由一絕緣封罩內部穿露至該絕緣封罩外部。
2.一種大儲能電感線圈結構改良,係包含:一螺旋線圈,設有一中空部,亦可使用射出技術將螺旋線圈包覆;一等均壓成型磁芯棒,其係置設於線圈之中空部,與螺旋線圈組合形成開磁路電感本體;以及一等均壓成型磁芯外罩,其係為一內呈兩端中空開放狀之中空部,俾藉以與開磁路電感本體相套合為一閉磁路電感線圈者,其中,該線圈使用射出技術將該螺旋線圈包覆時,亦設有一中空部。
3.一種大儲能電感線圈結構改良,係包含:一螺旋線圈,設有一中空部,亦可使用射出技術將螺旋線圈包覆;一等均壓成型磁芯棒,其係置設於線圈之中空部,與螺旋線圈組合形成開磁路電感本體;以及一等均壓成型磁芯外罩,其係為一內呈兩端中空開放狀之中空部,俾藉以與開磁路電感本體相套合為一閉磁路電感線圈者,其中,該線圈為螺旋繞設中空狀之中空部線圈並延設有第一接腳及第二接腳。
4.一種大儲能電感線圈結構改良,係包含:一螺旋線圈,設有一中空部,亦可使用射出技術將螺旋線圈包覆;一等均壓成型磁芯棒,其係置設於線圈之中空部,與螺旋線圈組合形成開磁路電感本體;以及一等均壓成型磁芯外罩,其係為一內呈兩端中空開放狀之中空部,俾藉以與開磁路電感本體相套合為一閉磁路電感線圈者,其中,該螺旋線圈之中空部俾與一長條狀等均壓成型磁芯棒組合形成開磁路電感本體。
㈢引證案之說明:
1.被證4為我國申請第000000000號「電感器結構之改良」專利案,其公告日為91年4月1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3年12月7日,具有證據能力。被證4揭示一種「電感器結構之改良」,包括:一外殼單元、一中軸單元、及一繞線單元等;其中,該外殼單元,係為一具有中空槽孔且為一體成型之外殼體;該中軸單元,係為一可供繞線單元固設之固定軸體,且恰可固定於外殼單元之中空槽孔內,以構成一密閉式之電感器結構;由於中軸單元與外殼單元間之接縫處,係位於外殼單元之中空槽孔內,且位居於電感器之中央核心位置,故磁力線外洩對周邊元件之干擾程度將得以降低;同時,藉由接縫面積之縮減,接縫所造成之磁阻亦將為之減少,為此,整體之透磁率得以增加,且在相同之電感值下,繞線單元所需之繞線圈數因而減少,以達到電感器更加小形化之目的,並藉此降低繞線單元之總電阻值,以減少能源之耗損,進而能有效改善電感器之溫昇問題(其代表圖示如附圖2所示)。
2.被證5為我國申請第00000000號「扁型高電流之多重間隙電感器組合」專利案,其公開日為93年2月1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3年12月7日,具有證據能力。被證5揭示一種電感器組合,包含界定一內部體積之絕緣導體材料之至少一線圈;位於該內部體積內之磁核心材料之一內核心;及磁核心材料之一外核心,其包含覆於該線圈及該內核心上且具面向該線圈及內核心之磁極端之相對內壁之結構,使得該內核心之末端與該外核心之該等相對內壁間存在至少兩磁間隙(其代表圖示如附圖3所示)。
㈣被證4組合被證5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第1項不具進步性:
1.經查更正後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記載有:「…一螺旋線圈,設有一中空部,亦可使用射出技術將螺旋線圈包覆......」,其中「亦可使用」一詞,就字面意義而言將使該申請專利範圍具有二種態樣,亦即包含有「使用射出技術」與「非使用射出技術」,惟若檢視該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最後一項技術特徵:「其中,該線圈使用射出技術將該螺旋線圈包覆時,具有第一接腳及第二接腳由一絕緣封罩內部穿露至該絕緣封罩外部」,其僅就「使用射出技術」進一步進行限定,此將造成前揭二種態樣於該申請專利範圍中未具有相同之技術特徵限定,而未符合一般對擇一形式或選擇式發明僅有該選擇部分之差異之認知,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申請專利範圍解讀應只包含有「使用射出技術」之態樣。
2.比較被證4、被證5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被證
4揭示一「電感器結構之改良」,被證5揭示一「扁型高電流之多重間隙電感器組合」,與系爭專利之「一種大儲能電感線圈結構改良」,皆係與電感器結構相關之改良,故為相同之技術領域。被證4說明書第3頁第9行至第10行揭露:「該繞線單元,係由金屬絕緣導體所繞設而成,且中央部份形成一容置空間」,其中「繞線單元」即系爭專利之「螺旋線圈」,且該繞線單元中央部分形成一容置空間,亦揭露系爭專利螺旋線圈具有中空部之特徵,又證據5專利說明書第8頁第9行至第11行揭露:「孔穴中注入或倒入介電封裝(potting)材料(一般為環氧樹脂或含矽樹脂之材料)而固定線圈-內核心子組合於相對於外核心15之所欲位置處」,此「注入介電封裝材料」即系爭專利所謂之「射出技術」,故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技術特徵:「亦可使用射出技術將螺旋線圈包覆」;被證4說明書第3頁第11行至第13行揭露:「該中軸單元,係由純鐵粉、合金粉、純鐵粉及合金粉之混合粉等磁性材料,經由加壓而成型者,為一具有磁性功能之磁蕊線軸」,其中「中軸單元」、「加壓成型」即系爭專利之「磁芯棒」、「等均壓成型」,故其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技術特徵:「一等均壓成型磁芯棒,其係置設於線圈之中空部,與螺旋線圈組合形成開磁路電感本體」;被證4說明書第3頁第6行至第8行揭露:「該外殼單元,係由純鐵粉、合金粉、純鐵粉及合金粉之混合粉等磁性粉末為主要之製成材質,且經由加壓成型,而為一體成型之外殼體者,並具有一中空槽孔」、第3頁第2行至第5行揭露:「主要係由一可供繞線單元固設之中軸單元,且於固設繞線單元後,恰可固定於外殼單元之中空糟孔內,以構成一密閉式之電感器結溝」,其中「外殼單元」、「加壓成型」即系爭專利之「磁芯外罩」、「等均壓成型」,故其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技術特徵:「一等均壓成型磁芯外罩,其係為一內呈兩端中空開放狀之中空部,俾藉以與開磁路電成本體相套合為一閉磁路電感線圈者」;被證4說明書第9頁第1行至第3行揭露:「該繞線單元30,可為圖徑之導線或扁平狀之導線所繞設而成,兩末端接點段31、32可為同側向,或為非同側向者」,且圖式第1圖與第2圖亦揭露中軸單元20結合於繞線單元30之中央容置空間後再套設入外殼單元10之中空槽孔11中,且繞線單元之兩末端接點段31、32則外露於該外殼單元10之外部,故結合被證5之「注入介電封裝材料」即系爭專利所謂之「射出技術」,則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技術特徵:「該線圈使用射出技術將該螺旋線圈包覆時,具有第一接腳及第二接腳由一絕緣封罩內部穿露至該絕緣封罩外部」。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技術特徵「具有中空部之螺旋線圈」、「等均壓成型磁芯棒」、「等均壓成型磁芯外罩」及其連結關係,事實上均已揭露於被證4,而兩者之差異乃在於系爭專利揭露了其使用「射出技術」,惟被證5之「注入介電封裝材料」即系爭專利所謂之「射出技術」,且兩者皆可達到「固定螺旋線圈23及出腳定位標準」(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頁第16行至第20行)之相同目的,所以系爭專利係為電子電機之電感器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被證4與被證5之結合顯能輕易完成,故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五、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與被證4、5之組合比對結果,並不具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事由存在,則依前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自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是其訴請被告給付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