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7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冠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六五五號、一○○年度偵字第一七五七號),本院受理後(一○○年度簡字第六六五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程序,並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就被告何冠宏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