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敬禮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敬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1年、10月、7月及6月,經定刑後,目前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中,於民國100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409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聲請意旨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法務部矯正署函在卷可認,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7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期滿日為100年6月1日等情,亦有同署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附卷可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