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2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29號聲請人 傅欣惠 代理人 林偉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4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玉山銀行營業部玉山商業銀行營業部│101年7月3日│4,948元│0000000│││襄理 楊雅婷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