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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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29號聲請人 傅欣惠 代理人 林偉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4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玉山銀行營業部│玉山商業銀行營業部│101年7月3日│4,948元│0000000│││襄理 楊雅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