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54號原告 胡榮駿 (原名 胡新香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賴賢謀彭惠凌 發支付命令, 惟渠 等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5,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洪純莉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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