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332號聲請人馬可孛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廖素芳┌───────────────────────────────────────┐│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3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駿逸貿易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2年4月22日│352,400元│0000000│││司 陳家德南京東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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