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329號聲請人 孫玉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張宇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周瑞楠┌──────────────────────────────────────┐│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3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孫玉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2年2月10日│2萬2,325元│AA0000000││││新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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