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967號債權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債務人丙○○○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零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另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本金改按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基準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