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424號聲請人○○禮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金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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