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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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9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向其借款新臺幣1,700,000元,並以其所有座落高雄860地號土地及其上第1579建號之建物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甲○○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為證。
二、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對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為之,此為民法第867條規定抵押權之追及效力所使然。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前所提供設定抵押權之系爭不動產予以拍賣,惟查該系爭抵押不動產已於民國95年3月6日移轉予案外人 李玉祥 所有,此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所述,聲請人執以甲○○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