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死亡,有安泰醫院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死亡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十八頁),參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陳君鳳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源坤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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