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新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OKWAP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汪新浩因妨害秘密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860號為緩起訴處分,民國於98年3月10日確定,迄於100年3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緩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60號偵查卷宗、98年度緩字第227號緩起訴執行卷宗、98年度緩護勞字第60號、98年度緩護命字第107號觀護卷宗屬實。而本件扣案之OKWAP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妨害秘密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