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MAC」唇蜜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怡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72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3月26日確定,迄於100年3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2號偵查卷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26號偵查卷宗、99年度緩字第310號緩起訴執行卷宗、99年度緩護命字第146號觀護卷宗屬實。而本件扣案之仿冒「MAC」唇蜜1支,經鑑定為仿冒品,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之商品,有美商怡佳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於98年12月3日出具之鑑定報告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份附卷可按,依前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