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怡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素貞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釋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釋明利息起算日
。㈡本件二紙本票總額為新台幣646,000元,請求金額為新台幣551,000元,請釋明各紙本票之請求金額各為何。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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