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102號聲請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騰國際通訊有限公司、 楊盈瑄 即龍騰通訊企業社、 陳安麗 即駿騰通訊企業社、 曾俊騰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