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陳玫瑰 律師被告 鄒麗丹
萬黛君 周淑芬 前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
葉禮榕 律師被告 連玉天
孫長金 孫 蔡梅 王善良 上列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2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上訴人」應更正為「原告」,理由欄
二、第十一行「上訴人」應更正為「原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