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07號原告 許慎 之被告 吳碩勳
馬宗 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
7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漏載地號),應予更正。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附表:
┌─┬────────────────────┬──┬──────┬────┐│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地├───┬────┬───┬───┬───┤├──────┼────┤│標│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5847平方公尺│280分之1││示├───┼────┼───┼───┼───┼──┤││││桃園市│桃園區│同安││1028│建│││└─┴───┴────┴───┴───┴───┴──┴──────┴────┘┌─┬──┬──────────┬─────┬──────────────┬────┬────┐│建│建號│基地坐落│建物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共用部分││物│├──────────┤要建材及房├──────┬───────┤│││標││建物門牌│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及用途││││示├──┼──────────┼─────┼──────┼───────┼────┼────┤││1501│桃園市○○區○○段│4層樓鋼筋│1層:78.22│陽台:7.46│4分之1│││││1028地號│混凝土造、│2層:78.67│平台:6.69│││││├──────────┤住家用│共計:156.89│││││││桃園市○○區○○○街│││││││││173巷7號1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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