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親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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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43號上訴人即原告 管佩義 兼法定代理人 管麗娟 送達代收人 黃志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清平 間因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千五百元(上訴聲明第二項為家事非訟事件,應徵裁判費二千元;第三項上訴利益為九萬元,應徵裁判費一千五百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一千元,尚應繳納二千五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