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告 鄭榮興 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 律師被告 陳俊宇
黃邦儒 黃世明 黃芬芳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義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翁方彬律師之稱謂「共同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蘇嘉豐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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