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勞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聯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信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嘉閎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北斗簡易庭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104年度斗勞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者,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本院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勞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此有上訴人105年3月30日民事聲明上訴狀附卷可按。惟前開聲明上訴聲明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者,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施錫揮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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