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91號聲請人 柯婉樺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田智銘田曜誠陳一子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究為柯婉「樺」或柯婉「嬅」(依聲請狀狀尾所載與用印不一致)?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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