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3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謝佩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SARL」商標圖樣之服飾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謝佩如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64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CHANELSARL」商標圖樣之服飾1件,為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從而,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李謝佩如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64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服飾1件,係仿冒「CHANELSARL」商標圖樣之商品乙情,亦有薈萃商標協會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扣押物品清單、現場及證物照片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沒收之。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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