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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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9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聲字第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参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志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58號、第471號、第653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3、4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71號、653號合併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本院審核聲請書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鍾宜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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