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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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十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拾柒包(驗餘淨重共貳拾捌點貳壹公克、包裝重捌點零陸公克)、第貳級毒品大麻肆支(含煙捲驗餘淨重共壹點柒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一四、一七一五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十七包(驗餘淨重共二八‧二一公克、包裝重八‧○六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四支(含煙捲驗餘淨重共一‧七六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號住處,當場查獲其持有白色粉末十七包、大麻煙四支,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分析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結果,認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大麻無訛,此有該局九十一年十月四日調科壹字第二六○○○○一九一號、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調科壹字第二六○○○○二○七號鑑定通知書二份附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一四號偵查卷宗第三、四頁可憑,經核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弘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