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205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拾伍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謝家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清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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