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390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隆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103年度審易字第13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鍾隆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8日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390號判決後,上訴人雖於103年9月17日具狀聲明上訴,此有蓋印本院收文戳記之刑事上訴狀1份在卷可憑,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書狀,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於103年12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於103年12月18日送達鍾隆俊位於桃園市○○區○○路○○○○號3樓居所,因無人收受而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上訴人於103年12月19日親自領取該裁定,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司法文書領取登記簿等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