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移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 彰監 四字第裁六四-C00000000、六四-C00000000、六四-C00000000、六四-C00000
000、六四-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甲○○○均不罰。
理由
一、按「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固定有明文。然該條文既係規定「而行駛者」等語,在文義上本應僅指確有在道路上通行駕駛之事實者而言,再參諸同條例第三條第九款、第十款分別規定「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者。」足見立法者亦有意將汽車「行駛」與「臨時停車」、「停車」之行止狀態相區別,是若客觀上僅有臨時停車或停車之事實,而無確實證據足資證明汽車駕駛人或所有人確有在道路上行駛者,縱其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未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自仍不得依首揭條文加以裁罰,受處分人因上開情事向法院聲明異議者,法院自應撤銷該違法裁決,並諭知受處分人不罰。
二、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認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停放如附表所示已變更車身設備之機車,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違規,經員警掣單舉發並交付送達於受處分人後,受處分人未於期限前到案聽候裁決,原處分機關認受處分人確有前開違規行為,乃分別加以裁罰,此有如附表所示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各五份附卷可按。
三、受處分人甲○○○就如附表所示之兩部機車車身確有變更乙事並不爭執,然辯稱:伊所有之兩部機車均沒有在道路上行駛等語,經查,該兩部機車均曾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十二月十五日,在同一停放地點,因同一違規之事實、法條為員警開單舉發等情,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各五份在卷可稽,雖開單舉發本件各違規事實之員警 李志偉 於答辯報告書謂受處分人以機車連結舊衣回收箱並加裝第三輪而違規佔用道路舉發等語,然綜觀卷內資料,亦無證據足資認定受處分人就各該機車曾有發動引擎行駛在道路上之事實,而員警李志偉卻仍分別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十二月十五日、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至各該機車原停放之同一地點,以有「行駛」之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再次開單舉發,於法自有未合,異議人所辯尚屬可採,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應均屬違法處分。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處分既均有違法之處,自應由本院將附表裁決書號碼欄所示之原處分均予以撤銷,改諭知受處分人均不罰。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交通法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錫威附表:
┌──┬─────┬─────┬──────┬─────┐│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裁決書號碼│├──┼─────┼─────┼──────┼─────┤│一│九十四年十│永和市竹林│M三八-九一│彰監四字第│││一月二十九│路│一號機車車身│裁六四-C│││日││設備變更不申│0五八五九│││││請公路主管機│九0二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二│九十四年十│永和市竹林│M三八-九一│彰監四字第│││二月十五日│路│一號機車車身│裁六四-C│││││設備變更不申│0五八五九│││││請公路主管機│九一九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三│九十四年十│永和市秀安│QVK-三九│彰監四字第│││一月二十九│街│五號機車車身│裁六四-C│││日││設備變更不申│0五八五九│││││請公路主管機│九0五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四│九十四年十│永和市秀安│QVK-三九│彰監四字第│││二月十五日│街│五號機車車身│裁六四-C│││││設備變更不申│0五八五九│││││請公路主管機│九一七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五│九十五年一│永和市秀安│QVK-三九│彰監四字第│││月十六日│街│五號機車車身│裁六四-C│││││設備變更不申│0六00九│││││請公路主管機│一一二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