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32號原告 古天寶 兼法定代理人 古麗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
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古麗君新臺幣(下同)506,426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古天寶1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06,426元【計算式:506,426元+100,000元=606,4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